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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之公告

2021-08-12 00:00:00

本公告由富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宣佈,于2021年8月12日,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佳富达证券有限公司(「佳富达证券」)(作为借方)及香港上海滙丰银行有限公司(「贷方」)(作为贷方),订立银行融资函件(「融资函件」),内容有关一项循环贷款及一项透支融资,最高本金额分别为15,000,000港元及10,000,000港元,经贷方批准可根据融资函件所载条款及条件供佳富达证券使用。融资函件项下的融资并无固定期限,惟须受贷方定期审查。佳富达证券在融资函件项下的责任以本公司为贷款人提供的公司担保作抵押。

根据融资函件,所规定之特定履约责任如下:

(a)李青松先生及杨丽丽女士(统称「控股股东」)承诺未获贷方事先书面同意前不会就本公司股份押记或另行设立产权负担;

(b)控股股东承诺,可应贷方要求,向贷方提供书面确认,其遵守不抵押义务;及

(c)控股股东承诺,可应贷方要求,定期将其于本公司的股份转移予贷方账户,以证明无产权负担。

只要佳富达证券可获得融资函件项下的融资,则控股股东须遵守上述承诺。控股股东违反上述特定履约责任可能导致贷方取消融资函件项下之全部或任何部分承诺,且融资函件项下所有未偿还款项可能即时到期及须予偿还。根据融资函件,贷方有权随时暂停、撤回或要求偿还向佳富达证券提供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融资。

于本公告日期,控股股东(间接透过万顺控股有限公司)实益拥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75%。

本公告是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项下披露规定而作出。根据有关条文的规定,上述特定履约责任仍然存续期间,本公司将须在其后中期报告及年报内作出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