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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票据延期

2020-06-30 00:00:00

于2020年6月30日交易时段后,认购人(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发行人订立第二份补充契据,据此,认购人及发行人同意进一步延长票据到期日至2020年12月31日。票据文据的其他条款及条件保持不变。

诚如本公司日期为2020年3月31日的公告所披露,(i)于2020年1月6日,认购人与发行人订立票据文据,据此,认购人同意认购及发行人同意发行年利率为6厘且本金额为60,000,000港元的票据,到期日为2020年3月31日;及(ii)认购人与发行人于2020年3月31日订立第一份补充契据,据此,认购人及发行人同意延长票据到期日至2020年6月30日。票据文据的其他条款及条件保持不变。

由于第二次延期事项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第二次延期事项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