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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连交易与惠生泰州订立二氧化碳合成化学品设计、采购及施工合同

2020-09-18 00:00:00

惠生泰州二氧化碳合成化学品EPC合同

董事会宣佈,于2020年9月18日,惠生工程(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惠生泰州(本公司控股股东惠生控股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订立惠生泰州二氧化碳合成化学品EPC合同,据此,惠生泰州委聘惠生工程为其中国江苏省泰兴经济开发区二氧化碳高效合成化学品项目之EPC总承包商。

作为项目之EPC总承包商,惠生工程须:

(i)为项目提供工程设计、设备与材料采购以及施工服务;

(ii)于中间交接后协助惠生泰州进行联动试车、投料试车及性能考核;

(iii)负责编制竣工资料;及

(iv)负责修复缺陷及承担质保责任。

预计项目完工日期不会迟于2020年12月31日,惟倘基于任何与惠生工程无关之原因而导致项目出现任何变动,则完工日期可根据惠生泰州二氧化碳合成化学品EPC合同予以押后。惠生工程完成中间交接后,惠生泰州将对工程进行联动试车、投料试车及性能考核。于中间交接圆满完成一年后,惠生泰州须向惠生工程签发最终交接证明,以示工程最终移交惠生泰州。

惠生泰州二氧化碳合成化学品EPC合同自2020年9月18日起生效。目前估计惠生泰州根据惠生泰州二氧化碳合成化学品EPC合同应付惠生工程之合同总价将为人民币8,300,000元,当中包括设计费、设备与材料采购费、施工费及项目管理与其他费。

惠生工程根据惠生泰州二氧化碳合成化学品EPC合同向惠生泰州最终收取之总金额将由订约方于项目完工后30日内按照惠生泰州二氧化碳合成化学品EPC合同计算,当中取决于实际工程量以及项目所涉及设备与材料之现行市价。本公司预计,就惠生泰州二氧化碳合成化学品EPC合同项下惠生工程应收总金额作出任何潜在上调将不会导致最终应收总金额超过人民币8,300,000元。倘上调惠生泰州二氧化碳合成化学品EPC合同之合同价将导致惠生工程最终应收总金额超过人民币8,300,000元,则本公司将重新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之规定。

上市规则之涵义

惠生控股为本公司之控股股东,于本公告日期间接拥有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约75.82%权益。因此,惠生控股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由于惠生泰州为惠生控股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惠生泰州亦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惠生泰州二氧化碳合成化学品EPC合同项下拟进行交易构成本公司之关连交易。

由于按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惠生泰州二氧化碳合成化学品EPC合同项下拟进行交易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预期高于0.1%但低于5%,其项下拟进行交易仅须遵守上市规则所载之申报、年度审阅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项下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