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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须予披露及关连交易视作出售一家附属公司之权益的补充协议

2021-01-27 00:00:00

兹提述景业名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2020年10月28日的公告(「该公告」),内容有关合作开发协议。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于2021年1月27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及广州意浓(一家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陕西信托订立合作开发协议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据此,本公司应就补偿广州意浓于合作开发协议项下股权购买价的付款及其他应付责任的差额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补充协议,于合作开发协议期间,当广州意浓触发收购陕西信托最终股权的责任时,或当广州意浓根据合作开发协议行使其优先转让权但未能于陕西信托书面通知中要求的付款日期支付股权购买价、违约金(如有)及其他应付款项(如有)时,本公司应根据合作开发协议及补充协议履行差额付款责任。本公司应就广州意浓于合作开发协议项下的有关付款责任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公司须无条件承担差额付款责任,而毋须首先向广州意浓追索或行使合作开发协议项下的其他担保权(如有)。此外,本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并须按未支付金额每日0.03%的费率向陕西信托支付违约金。

本公司于补充协议项下的付款责任倘由陕西信托强制执行,则将由本集团内部资源拨付。

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于本公告日期,陕西信托及其各自之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于本公司的第三方且并非为本公司关连人士。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合作开发协议项下的所有其他条款及条件均维持不变,并继续具有十足效力及效用。

本公司认为,补充协议为本公司应陕西信托的要求,为广州意浓(一家间接全资附属公司)的履约责任提供担保。补充协议之条款乃由订约方公平协商后釐定。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已确认,补充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条款属公平合理,按一般或更佳之商业条款订立,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于本公告日期,概无董事于补充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中有任何重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