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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关股权转让协议的须予披露交易 及 (2) 有关于出售事项完成后提供财务资助的可能须予披露交易

2020-12-28 00:00:00

股权转让协议

于2020年12月28日(交易时段后),卖方(一家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买方及目标公司订立股权转让协议,据此,卖方已同意出售而买方已同意购买目标股权(相当于目标公司的45%股权),代价为人民币1.35百万元,将由买方以现金支付予卖方。

可能财务资助

于出售事项完成后,目标公司及目标公司的附属公司各自将不再为附属公司,且将成为本公司的合营企业。因此,经修订担保将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本集团向本公司的合营企业提供财务资助。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有关出售事项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因此,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之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

由于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的经修订担保所涉及之最高金额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预计将超过5%但低于25%,故于出售事项完成后,经修订担保将构成向本公司一家合营企业提供之财务资助,并将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之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