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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上市规则第13.18条的公告

2020-09-04 00:00:00

本公告乃由景业名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

于2020年9月4日(交易时段后及于发佈本公司截至2020年6月30日止六个月之中期报告后),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景业控股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借款人」)及本公司(作为担保人)接受一家银行(作为贷款人)(「贷款人」)的融资函件(「融资函件」),据此,贷款人同意自贷款人收到借款人及本公司接受融资函件日期起计向借款人提供最多200,000,000港元的定期贷款融资,期限为一年,惟须遵守融资函件所载条款及条件。

根据融资函件,本公司向贷款人承诺,本公司将确保(i)陈思铭先生或其家族信托继续为本公司单一最大股东,(ii)陈思铭先生继续担任本公司主席兼执行董事及继续对本公司进行管理控制,及(iii)陈思铭先生或其家族信托继续拥有不少于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的70%。违反任何承诺将构成融资函件项下之违约事件。

只要上述任何承诺持续存在,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第13.21条之规定于随后之中期报告及年报内作出持续披露。

于本公告日期,IQEQ(BVI)Limited作为ChanS.M.MichaelFamilyTrust的受托人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约72.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