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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消息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7、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内幕消息条文作出的公告

2020-06-12 00:00:00

兹提述本公司于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二日刊发的内容有关HMK Investment HoldingsLimited持有的股份的争议的公告(「该公告」)。除非另有指明,否则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告乃由守益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公司收购及合併守则(「收购守则」)规则3.7、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作出。

潜在强制性全面要约

如该公告所载,放债人据称已采取行动强制执行抵押股份的担保权益,并就抵押股份委任接管人(「接管人」)及管理人(「管理人」)(「破产管理」)。

然而,鉴于HMK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破产管理可能导致向其他第三方买方销售股份,从而可能触发收购守则项下的强制性全面要约,从而导致本公司控股股东变更(倘任何买方收购本公司30%或以上投票权)。儘管本阶段本公司并不确定破产管理的效力及其结果,并公佈上文所述及提供有关上文所述的其他资料,但本公司亦已知悉抵押股份中,于二零二零年五月五日, 92,000,000股股份已获转让予接管人及管理人的代理公司。

交易披露

就收购守则而言,要约期被视为自该公告日期开始。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合计已发行股本为915,600,000股股份。除上文所述外,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并无其他相关证券(定义见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4)。谨此提请本公司联繫人(具有收购守则所赋予的涵义,包括持有本公司任何相关证券类别5%或以上的人士)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2披露彼等所进行的本公司相关证券交易。

每月最新情况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7,于公佈公司有意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5作出要约或决定不进行收购守则项下的要约前须作出每月公告。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及收购守则适时或必要时作出进一步公告。

股票经纪、银行及其他中介人的责任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8,下文转载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11的全文:

股票经纪、银行及其他中介人的责任

代客买卖有关证券的股票经纪、银行及其他人,都负有一般责任在他们能力所及的范围内,确保客户知悉规则22下要约人或受要约公司的联繫人及其他人应有的披露责任,及这些客户愿意履行这些责任。直接与投资者进行交易的自营买卖商及交易商应同样地在适当情况下,促请投资者注意有关规则。但假如在任何7日的期间内,代客进行的任何有关证券的交易的总值(扣除印花税和经纪佣金)少于100万元,这规定将不适用。

这项豁免不会改变主事人、联繫人及其他人士自发地披露本身的交易的责任,不论交易所涉及的总额为何。

对于执行人员就交易进行的查讯,中介人必须给予合作。因此,进行有关证券交易的人应该明白,股票经纪及其他中介人在与执行人员合作的过程中,将会向执行人员提供该等交易的有关资料,包括客户的身分。」

警告:概不保证破产管理将导致控股股东变动,及导致收购守则规则26.1项下有关本公司证券的全面要约。股东及公众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