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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公告及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k)条及第13.51B(2)条作出之公告

2020-04-06 00:00:00

本公佈乃老恒和酿造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遵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2)(k)条及第13.51B(2)条作出。

本公司之董事(「董事」)会(「董事会」)提述以下在线信息,包括:

(i)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之公开信息,关于董事会主席、执行董事、本集团首席执行官兼本公司控股股东(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陈卫忠先生(「陈先生」)及湖州老恒和酿造有限公司(「湖州老恒和」),本公司一家全资子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共同被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0)浙0502执868号,涉及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

(ii)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之公开信息,关于陈先生及湖州老恒和于2020年4月1日共同被长兴县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0)浙0522执1029号,涉及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9,900,545元;及

(iii)中国裁判文书网日期为2020年3月23日之公开信息,关于湖州机床厂有限公司与湖州老恒和及陈先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统称「法律行动」)。

于本公佈日期,本公司正就法律行动进行调查以澄清( 其中包括 )该等法律行动是否实际上与湖州老恒和有关,以及为何该等法律行动会针对湖州老恒和作出。本公司亦正在评估该等法律行动对集团的可能影响。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候根据上市规则之规定另作公佈。

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