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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KIKO GROUP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8-04-23 20:27:00

兹通告Kakiko Group Limited(「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星期一)上午十时正,假座750 Chai Chee Road, #03-10/14 Viva Business Park, Singapore 469000召开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或其续会,以便处理下列事项:

作为普通事项

1. 审议及省览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以及本公司之董事会报告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2. (a) 重选柯安锭先生为本公司之执行董事;

(b) 重选柯爱金女士为本公司之执行董事;

(c) 重选王圣洁先生为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

(d) 重选刘国煇先生为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及

(e) 重选林兆昌先生为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

3. 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本公司董事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酬金;

4. 续聘Deloitte & Touche LLP 为本公司之独立核数师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其薪酬;

5. 考虑及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下文(c) 段之规限下,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之额外股份(「股份」)或可转换为或可换取股份之证券,或购股权或认股权证或可认购任何股份之类似权利,以及作出或授出可能需要行使该等权力之要约、协议及购股权;

(b) 本决议案上文(a) 段所述之批准需加入授予董事之任何其他授权并需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出将会或可能需要於有关期间结束後行使该等权力之要约、协议及购股权;

(c) 董事根据本决议案上文(a) 段之批准而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发行或处理(不论是否根据购股权或以其他方式)之股份总数,但不包括根据(i) 供股(定义见下文);或(ii) 行使根据本公司购股权计划授出之任何购股权;或(iii) 根据本公司不时有效之组织章程细则(「组织章程细则」)发行股份以替代股份之全部或部分股息而配发及发行的任何股份,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20%,及上述批准亦须因此受到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三者中最早之日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组织章程细则、开曼群岛法例第22章公司法(一九六一年第3号法例,经综合或不时修订)或任何其他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召开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日;及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及修订本决议案所载授权之日;

「供股」乃指董事於指定期间内,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的股份持有人,按其於该日当时的持股比例,提呈发售股份建议,或发售或发行认股权证、购股权或赋予认购股份权利的其他类似工具,惟董事有权就零碎配额,或经考虑任何本公司适用司法权区的法例下或任何适用於本公司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的任何限制或责任的规定,或就确定是否存在任何限制或责任或其程度而可能涉及之费用或延误後,以董事认为必须或适当的方式作出豁免或其他安排。」

6. 考虑及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下文(b) 段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根据开曼群岛法例第22章公司法(一九六一年第3号法例,经综合或不时修订)或任何其他适用法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颁布的股份回购守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的规定并在其规限下,在联交所或股份可能上市并获证监会及联交所就此认可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已发行股份(「股份」);

(b) 本公司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根据上述本决议案上文(a) 段的批准可购回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於通过本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而本决议案上文(a) 段的授权须受相应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三者中最早之日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开曼群岛法例第22章公司法(一九六一年第3号法例,经综合或不时修订)或任何其他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召开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日;及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及修订本决议案所载授权之日。」

7. 考虑及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

「动议在召开本股东周年大会之通告(「通告」)所载第5项及第6项决议案获通过的前提下,扩大根据通告所载第5项决议案授予本公司董事的一般及无条件授权,加入相当於根据通告所载第6项决议案所获授权购回本公司股本中之股份(「股份」)总数,惟有关数目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附注:

1. 凡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续会(视情况而定)并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或倘其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则多名)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并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股东,惟必须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以代表股东。倘超过一名受委代表获委任,则有关委任须注明受委代表所代表之股份数目。

2.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倘已交回代表委任表格的股东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已撤销。

3. 填签妥当的代表委任表格须连同授权签署表格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证明的有关授权书或授权文件的认证副本,尽早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宝德隆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电气道148号21楼2103B 室),无论如何最迟须於股东周年大会或其续会(视情况而定)的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送达,方为有效。

4. 为确定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资格,本公司将由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日(星期三)至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星期一)(首尾两日包括在内)止期间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股份过户登记」)。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未过户登记股东须将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最迟须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九日(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宝德隆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电气道148号21楼2103B 室)办理登记。

5. 就上述提呈的第2项决议案而言,柯安锭先生、柯爱金女士、王圣洁先生、刘国煇先生及林兆昌先生将於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董事,并符合资格及愿意膺选连任。上述董事详情载列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之通函(「通函」)附录一。

6. 就上述提呈的第4项决议案而言,董事会(「董事会」)与董事会审核委员会一致认为,并推荐建议续聘Deloitte & Touche LLP 为本公司独立核数师。

7. 就上述提呈的第5项决议案而言,现正寻求股东授予董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便根据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配发及发行股份。董事暂无计划发行任何新股份。

8. 就上述提呈的第6项决议案而言,董事谨此声明,在彼等认为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的情况下方始行使获赋予的权力购回股份。根据上市规则规定载有使股东就提呈决议案表决作出知情决定所需资料的说明函件载於通函附录二。

9. 为遵守上市规则第13.39(4) 条,本通告所载全部提呈决议案将以按股数投票方式表决。本公司将以上市规则第13.39(5) 条所规定之方式公布股东周年大会投票结果。

10. 倘属股份的联名持有人,则其中任何一位联名持有人均可就名下股份亲自或委派代表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投票,犹如彼单独拥有股份,但倘超过一位联名持有人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则上述出席人士中仅就该股份而言姓名在股东名册上排名首位的联名持有人有权就所持股份投票。

11. 本通告中文译文仅供参考。倘出现任何歧义,概以英文原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