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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出售雷士照明中国业务大部分权益(目标公司70%股权)的非常重大出售事项的交割

2019-12-12 00:00:00

兹提述雷士照明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2019年8月11日的公告及日期为2019年10月31日的通函(「该通函」),内容有关出售事项。除非另有界定,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董事会欣然宣佈,载于购股协议之所有先决条件已获达成,交割已于2019年12月12日(香港时间)根据购股协议所载条款及条件落实。由于买方增加借款款项以提供资金予出售事项,最终现金代价及股份代价的最终价值经调整分别为662,607,039美元及131,095,170美元。现金代价于交割日期由买方按人民币7.0039元兑1.00美元的汇率一次性以美元现金形式支付予本公司。股份代价于交割日期向本公司发行。因此,本公司于交割时收取的总代价金额与该通函中披露的金额一致,即现金代价与股份代价之和等于人民币5,559,010,897元。

交割后,本公司间接持有控股公司30%的股权,而控股公司间接拥有目标公司100%股权。目标公司将不会综合入账至本集团综合财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