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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CLEAR INDUSTRY COMPANY LIMITED已发行股本51%的和解协议须予披露及关连交易的最新资料

2020-12-01 00:00:00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20年5月28日、2020年7月29日及2020年11月5日的公佈(「该等公佈」),内容有关(其中包括)买方(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卖方、保证人及目标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订立的和解协议(经日期为2020年11月5日的首份补充协议修订及补充)。除非文义另有指明,否则本公佈所用的专有词汇具有该等公佈所界定的相同涵义。

诚如日期为2020年7月29日的公告所披露,根据和解协议,卖方有义务(其中包括)分5期向买方支付现金退款人民币36,000,000元,其中第3期款项8,000,000港元(「第三期款项」)应于由和解协议日期起计6个月内(即2020年11月28日或之前)支付。卖方及保证人最近知会买方,彼等需要更多时间为支付第三期款项提供资金,并希望重新安排第三期款项的时间及付款方式。因此,和解协议订约各方于2020年12月1日订立第二份补充协议,据此,订约各方同意按下列方式重新安排第三期款项的支付事宜:

(i)人民币3,200,000元(不计利息)应于第二份补充协议日期或之前支付;

(ii)人民币1,200,000元(不计利息)应于2020年12月28日或之前支付;

(iii)人民币1,200,000元(不计利息)应于2021年1月28日或之前支付;

(iv)人民币1,200,000元(连同由2021年1月28日起计算每日0.03%的利息)应于2021年2月28日或之前支付;及

(v)人民币1,200,000元(连同由2021年1月28日起计算每日0.03%的利息)应于2021年3月28日或之前支付。

卖方及╱或保证人若无法准时支付上述任何分期款项,则有进一步义务支付由2020年11月28日起按第三期款项全额计算每日0.03%的额外利息。

经考虑(i)卖方已根据和解协议支付第一及第二期现金退款,而买方于本公佈日期已根据第二份补充协议收取第一笔人民币3,200,000元款项;及(ii)第二份补充协议延后的期限较短、并无重大影响、计息及并不影响和解协议下第四及第五期现金退款的原定付款时间表后,董事会认为订立第二份补充协议属公平合理,符合正常商务条款及对本集团并无任何重大不利影响。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和解协议(经首份补充协议修订及补充)的其他条款及条件全部维持不变,仍有十足效力及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