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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及关连交易 - 进一步延长最后截止日期;及(2)进一步延迟寄发通函

2020-06-29 00:00:00

兹提述高鹏矿业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一日、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八日、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九日,内容有关(其中包括)买卖协议项下拟进行之收购事项及专利特许及技术支援协议项下拟进行之持续关连交易之公告(「该等公告」)。

除另有订明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进一步延长最后截止日期

诚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及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之该等公告所披露,买卖协议项下拟进行之收购事项须待所有先决条件于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或之前达成(或获豁免(如准许))后,方告完成,而本公司与卖方已于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以延长最后截止日期至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或本公司与卖方可能书面协定的较后日期)。

由于需要额外时间达成买卖协议(经补充协议补充)所载之先决条件,于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九日,本公司与卖方订立第二份补充协议,以进一步延长最后截止日期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本公司与卖方可能书面协定的较后日期)。

除延长最后截止日期外,买卖协议(经补充协议补充)之所有其他条款及条件保持不变并继续具有十足效力及效用。

进一步延迟寄发通函

诚如该等公告所披露,一份载有(其中包括)(i)收购事项及持续关连交易之进一步详情;(ii)独立董事委员会之推荐建议;(iii)独立财务顾问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之意见函件;及(iv)召开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之通函(「该通函」)将于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

由于本公司需要额外时间编制及最终落实载于该通函内之若干资料,该通函之寄发日期将延迟至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或之前。

由于收购事项及持续关连交易受达成若干先决条件所规限,可能会或可能不会进行,故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