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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收购目标公司7.4%股权 当中涉及根据一般授权发行代价股份

2019-04-29 00:00:00

收购事项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与卖方订立协议,据此,本公司有条件同意购买,而卖方有条件同意出售待售权益,代价为人民币51.94百万元(相当于约60.53百万港元)。代价将通过代价股份悉数结清。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收购事项之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低于25%,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上市规则第14.06条项下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