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采纳股息政策

2021-08-04 00:00:00

本公告乃喆丽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2)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而作出。

董事会谨此公佈,董事会已于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批准及采纳下列股息政策(「股息政策」)。

目的

1.本股息政策旨在整合及载列本公司宣派股息之方针及原则。

就宣派股息将予考虑之因素

2.于考虑是否宣派任何股息时,董事会将考虑所有方面之因素,包括有关本集团之营运业绩、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及资金需要以及本公司股东(「股东」)之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2.1.本公司之实际及预期财务表现及营运;

2.2.本公司及本集团各成员公司之保留盈利及可分派储备;

2.3.本公司之附属公司向本公司支付的现金股息;

2.4.本集团之债务与权益比率水平、权益回报率及相关财务契诺(如有);

2.5.本集团贷款人可能对派付股息施加之任何限制;

2.6.本集团之预期营运资本需要及未来扩展计划;

2.7.整体经济状况、本集团业务之商业週期,以及对本集团业务或财务表现及状况可能产生影响之其他内部或外部因素;及

2.8.董事会视为适当之任何其他因素。

有关宣派股息之原则

3.倘本集团录得溢利及董事会经考虑所有方面之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第2段所载之该等因素)后,信纳宣派及分派股息不会影响本集团之正常营运,且于遵守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及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细则」)之任何限制之情况下:

3.1.本公司可向本公司股东(「股东」)宣派及分派股息;

3.2.本公司将优先以现金分派股息并与股东分享其溢利;

3.3.任何未领取的股息将根据细则被没收及归本公司所有;

3.4.股东有权根据缴足或入账列为缴足本公司股份的比例收取有关股息;

3.5.然而,任何有关宣派及派付股息仍须由董事会全权酌情釐定。

4.在本公司细则及适用于本公司之所有法律及法规之规限下,

4.1.本公司可于股东大会上以任何货币宣派股息,惟股息概不得超出董事会建议之金额;

4.2.董事会可不时以本公司之溢利向股东派付董事会视为合理之有关中期股息。

5.本股息政策及根据本股息政策宣派及╱或派付股息受限于董事会持续釐定本股息政策及宣派及╱或派付股息将符合本集团及股东之最佳利益,并须符合所有适用于本集团之所有法律及法规。本公司并无任何预定股息分派比例或比率。股息的宣派、派付及分派及其金额皆由董事会酌情决定。

6.根据相关法律及细则的规定,本公司仅可从溢利派付股息。本公司概不保证其能够宣派或分派就任何指定期间内的任何特定股息及其款额。

7.董事会致力透过可持续股息政策,维持满足股东期望与审慎资本管理之间之平衡。

8.本公司的过往股息分派记录不可用作釐定本公司未来或会宣派或派付的股息款额的参考或基准。

9.董事会将持续检讨本股息政策并保留权利全权酌情随时更新、修订、修改及╱或取消本股息政策,而本股息政策于任何情况下均不会构成本公司就其未来股息之具法律约束力承诺及╱或于任何情况下均不会致使本公司于任何时间或不时承担宣派股息之责任。

10.本股息政策的中文及英文版本如有任何歧异或不一致,应以英文版本为准。

11.本公司将在其年报中披露有关本股息政策之概要。

股东及本公司有兴趣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须谨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