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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期股息派发

2019-08-01 00:00:00

兹提述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分别于2019年3月29日及2019年6月21日刊发之公告(「公告」),关于(其中包括)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滚存未分配利润中派发末期股息,以总股本4,225,067,647为基数,每10股派人民币2.5元(含税)(以上统称「2018年度末期股息」),以及于2019年5月6日之召集公司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以批准包括派发2018年度末期股息事项之通函(「股东周年大会通函」)。除文义另有所指,本公告内所用词语与公告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函所定义者具有相同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已批准,2019年6月26日营业时间结束时名列于本公司H股股东名册(「H股股东名册」)的股东有权享有2018年度末期股息。

根据本公司《章程》之规定,2018年度末期股息以人民币派发,并将以港币向H股股东支付。相关汇率为人民币0.88005元兑港币1.00元。该汇率为2019年6月21日的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派发2018年度末期股息决议之日前五个营业日的平均汇率,数据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公佈的人民币兑换港币汇率。因此,支付给本公司H股股东的2018年度末期股息金额约为每股港币0.284075元(含税)。

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公司向有权享有2018年度末期股息的非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包括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派发时,公司须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因此,公司将在扣减10%企业所得税后向该等股东派发2018年度末期股息。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2018年度末期股息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股息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提出申请,由中国结算向公司提供内地企业投资者名册,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香港市场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公司在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2018年度末期股息,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公司在向有权享有2018年度末期股息的H股香港居民个人股东派发时,将在扣减10%个人所得税后向该等股东派发2018年度末期股息。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2018年度末期股息,公司向中国结算提出申请,由中国结算向公司提供内地个人投资者名册,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在国外已缴纳的预提税,可持有效扣税凭证到中国结算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抵免。

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深港通投资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2018年度末期股息所得,比照上述内地个人投资者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所得税税率为20%。

香港市场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公司在深交所上市A股的取得的2018年度末期股息所得,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

谨此提醒本公司H股股东,本公司于派发2018年度末期股息时将按照适用中国法律法规代扣代缴所得税,并将严格按照2019年6月26日营业时间结束时H股股东名册所载信息实施。

本公司已经指定中国银行(香港)信托有限公司为本公司H股股东的收款代理(「收款代理」),并经由收款代理支付2018年度末期股息。相关支票将于2019年8月8日或之前以普通邮递方式,寄发予有权享有2018年度末期股息的H股持有人,邮寄风险由收件人自行承担。

本公司将另行安排向A股持有人派发2018年度末期股息及有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