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独立非执行董事辞任 及 (2)不符合上市规则之规定 本公告乃由融信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为「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2)条而作出。 (1) 独立非执行董事辞任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谨此宣佈,叶阿忠先生(「叶先生」)为投入更多时间于彼之其他业务承担,故已提出辞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审核委员会(「审核委员会」)、薪酬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成员,均自2024年6月10日起生效。其后,叶先生将不再担任本集团任何职位。 叶先生已确认,彼与董事会并无意见分歧,亦无任何有关彼之辞任之其他事宜需提请本公司股东及联交所垂注。 董事会谨此对叶先生于彼之任期内为本公司作出的宝贵贡献表示衷心的谢意。 (2) 不符合上市规则第3.10(1)、3.10A、3.21、3.25及3.27A条之规定 根据上市规则第3.10(1)及第3.10A条,董事会必须包括至少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而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人数必须占董事会至少三分之一。于叶先生辞任后,本公司仅有两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因此独立非执行董事人数低于上市规则第3.10(1)及第3.10A条规定之最低数目。 由于独立非执行董事人数不足,本公司亦未能符合上市规则第3.21条所载对审核委员会成员的最低人数及组成之规定,且目前薪酬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之组成不符合上市规则第3.25条及第3.27A条之规定。 本公司将竭力根据上市规则第3.11及3.23条规定,无论如何于本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物色合适候选人,以填补独立非执行董事空缺以及审核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成员空缺,并将适时作出进一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