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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关连交易年度上限之修订

2021-11-24 00:00:00

持续关连交易年度上限之修订

兹提述该等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订立重药控股互供框架协议及其项下采购交易年度上限之修订。根据重药控股互供框架协议条款(其中包括)(i)本集团同意在协议期间不时向重药控股集团出售本集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医药产品、原料及试剂;及(ii)重药控股集团同意在协议期间不时向本集团提供仓储运输服务及渠道咨询服务。

为满足本集团与重药控股集团2021年第四季度就前述相关业务合作的进展需要,预期会使本集团及重药控股集团于互供框架协议范围内的销售交易及重药控股服务出现增量,而董事会预计原销售交易及重药控股服务的年度上限将不足以满足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重药控股互供框架协议项下可能进行的相关交易之额度。因此,董事会建议销售交易年度上限调整为人民币750百万元、重药控股服务交易年度上限调整为人民币15百万元。

香港上市规则之涵义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A.54条的规定,倘若本公司拟修订持续关连交易的年度上限,本公司须就相关的持续关连交易重新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的条文规定。重药控股係重庆药友(本公司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之主要股东,因此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A.07(1)条,重药控股为本公司于附属公司层面之关连人士。因此,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重药控股互供框架协议项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由于经修订的销售交易年度上限及重药控股服务年度上限与重药控股互供框架协议项下其他交易年度上限之总额根据香港上市规则计算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乃高于1%但低于5%,且重药控股互供框架协议项下交易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因此该交易将须遵守香港上市规则项下申报、公告及年度审核之规定,惟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