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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关连交易 - (1)订立重药控股互供框架协议(2)订立租赁框架协议及(3)订立复星国际互供框架协议

2021-06-09 00:00:00

重药控股互供框架协议

董事会宣佈,本公司与重药控股于2021年6月9日订立重药控股互供框架协议,内容有关本集团向重药控股集团供应销售产品及购买采购产品,以及本集团与重药控股集团互相提供服务,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为期1年。

租赁框架协议

承租框架协议

董事会宣佈,复星国际与本公司于2021年6月9日订立承租框架协议,内容有关本集团相关成员(作为承租人)承租相关复星国际物业,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为期1年。

出租框架协议

董事会宣佈,本公司与复星国际于2021年6月9日订立出租框架协议,内容有关本集团相关成员(作为出租人)出租相关复星医药物业,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为期1年。

复星国际互供框架协议

董事会宣佈,本公司与复星国际于2021年6月9日订立复星国际互供框架协议,内容有关本集团与复星国际集团及╱或其联繫人互相提供产品和服务,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为期1年。

香港上市规则之涵义

重药控股互供框架协议

重药控股系重庆药友(本公司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之主要股东,因此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A.07(1)条,重药控股为本公司于附属公司层面之关连人士。因此,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重药控股互供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由于重药控股互供框架协议项下持续关连交易根据香港上市规则按年计算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乃高于1%但低于5%,且重药控股互供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因此该交易将须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申报、公告及年度审核之规定,惟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租赁框架协议

复星国际为本公司之控股股东,因此,其为本公司于香港上市规则第14A.07条项下之关连人士,故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租赁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由于租赁框架协议项下之持续关连交易按年计算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超过0.1%但低于5%,故租赁框架协议须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之申报、公告及年度审核规定,惟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复星国际互供框架协议

复星国际为本公司之控股股东,因此,其为本公司于香港上市规则第14A.07条项下之关连人士,故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复星国际互供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由于复星国际互供框架协议项下之持续关连交易按年计算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超过0.1%但低于5%,故复星国际互供框架协议须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之申报、公告及年度审核规定,惟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