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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景控股提名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及运作模式

2015-07-02 06:17:00

成员

1. 委员会由本公司之董事会(「董事会」)不时委任的至少三名成员组成,而过半数须为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

2. 董事会须任名董事会的主席或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委员会主席。

3. 委员会秘书须由董事会任名。

会议次数及议事程序

4. 委员会每年须召开会议至少一次;若因工作需要,委员会应召开额外会议。

5. 委员会主席亦可自行决定召开额外会议。

6. 两名委员会成员构成会议的法定人数。

7. 委员会会议的议事程序受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所规管。

职责、权力及职能

8. 委员会须-

a. 制定提名政策供董事会考虑,并执行经董事会批准的提名政策;及

b. 在不影响上述一般性的情况下:

i. 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组成及成员多元化(包括但不限於性别、年龄、文化及教育背景、种族、专业经验、技能、知识及服务任期方面),并向董事会提出任何改动建议以执行本公司的企业策略;

ii. 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供意见;委员会物色合适人选时,应考虑有关人选的长处,并以客观条件充分顾及董事会成员多元化的裨益;

iii. 就委任或再度委任董事以及董事(特别是主席及行政总裁)的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供意见;

iv. 物色及提名可填补董事临时空缺的人选,供董事会批准;

v. 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及审视独立非执行董事就其独立性而作出的年度确认;并在《企业管治报告》内披露审视结果;

vi. 定期检讨董事履行其责任所需付出的时间;

vii. 因应本公司的企业策略及日後需要的技能、知识、经验及多元化组合,在适当情况下联同董事会检讨主席、行政总裁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继任计划;

viii. 采取任何行动使委员会可履行董事会赋予的权力及职能;及

ix. 符合董事会不时指定或本公司组织章程不时所载又或法例不时所定的任何要求、指示及规例。

9. 委员会应获提供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能,包括寻求独立专业意见的资源。

汇报程序

10. 委员会须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在委员会会议後的下一个董事会会议上,委员会主席须将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及建议向董事会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