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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联席公司秘书、授权代表及法律程序代理人及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3.28条及第8.17条

2020-09-04 00:00:00

万宝盛华大中华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获悉本公司之联席公司秘书(「联席公司秘书」)黄绮汶女士(「黄女士」)已辞任VistraCorporateServices(HK)Limited(本公司之外部企业服务供应商)的企业服务经理。由于上述辞任,黄女士已不再担任(i)联席公司秘书;(ii)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3.05条所规定的本公司之授权代表(「授权代表」)及(iii)根据上市规则第19.05(2)条所规定的本公司之授权代表,代本公司在香港接受送达的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书及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第16部的本公司之授权代表(「法律程序代理人」),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四日起生效。

黄女士确认彼与董事会并无任何意见分歧,亦无有关其不再担任上述本公司职位之其他事宜需提请本公司股东及联交所垂注。

紧接黄女士不再担任联席公司秘书后,董事会欣然宣佈,徐心儿女士(「徐女士」)已获委任为联席公司秘书、授权代表及法律程序代理人,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四日起生效。

徐女士现为VistraCorporateServices(HK)Limited的企业服务经理,彼有十年以上为多间私人公司及上市公司提供公司秘书服务的经验。徐女士为香港特许秘书公会及英国特许公司治理公会(前称英国特许秘书及行政人员协会)会士。

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3.28条及第8.17条

兹提述联交所就高星月女士(「高女士」)担任联席公司秘书之资格已予本公司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3.28条及第8.17条的规定(「豁免」),豁免期自本公司于联交所主板上市日期(即二零一九年七月十日)起计为期三年(「豁免期间」),条件为于豁免期间,具备上市规则第3.28条项下规定资格的黄女士将协助高女士。有关豁免的详情已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的招股章程的「豁免遵守上市规则-联席公司秘书」章节披露。

鑑于黄女士离任后豁免条件将无法达成,就高女士担任联席公司秘书之资格,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并已获联交所授予毋须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3.28条及第8.17条之规定的新豁免(「新豁免」),豁免期为余下的豁免期间(即由二零二零年九月四日起至二零二二年七月九日)(「新豁免期间」),前提条件是:

(i)于新豁免期间,徐女士将向高女士提供协助;

(ii)本公司将于新豁免期间结束时通知联交所以重新审视情况。联交所预期,于新豁免期间结束后,本公司将能够证明高女士于获得徐女士的协助后满足上市规则第3.28条及第8.17条的规定,从而毋须取得进一步的豁免;及(iii)本公司将公佈新豁免的详情,包括其理由及条件。

本公告的发佈旨在满足上述条件(iii)。

董事会谨此感谢黄女士在任期间为本公司所作出的宝贵贡献,并热烈欢迎徐女士履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