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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融资租赁安排的须予披露交易

2020-04-29 00:00:00

买卖协议

于二零二零年四月三日,百勤惠州与卖方订立买卖协议1,据此,百勤惠州同意向卖方购买设备1,代价为人民币5,500,000元(相当于约6,043,956港元)。于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三日,百勤惠州进一步与卖方及出租人订立补充协议1,据此,出租人同意向卖方购买设备1,并出租予百勤惠州。

于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九日,百勤惠州与卖方订立买卖协议2,据此,百勤惠州同意向卖方购买设备2,代价为人民币6,216,000元(相当于约6,830,769港元)。同日,百勤惠州进一步与卖方及出租人订立补充协议2,据此,出租人同意向卖方购买设备2,并出租予百勤惠州。

融资租赁协议

于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三日,百勤惠州进一步与出租人订立融资租赁协议1,据此,出租人同意向百勤惠州出租设备1,为期24个月,每月租赁付款为人民币182,580元(相当于约200,637港元)。

于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九日,百勤惠州进一步与出租人订立融资租赁协议2,据此,出租人同意向百勤惠州出租设备2,为期42个月,每月租赁付款为人民币150,220元(相当于约165,077港元)。

上市规则的涵义

融资租赁安排2项下之交易(于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与融资租赁安排1合併计算时)构成本公司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原因为若干适用百分比率(按合併基准)超过5%,惟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少于25%。融资租赁安排项下之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通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