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非执行董事辞任
苏州贝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谨此宣佈,邹国强先生(「邹先生」)为专注发展其他个人事务,已提呈辞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审核委员会(「审核委员会」)主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及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成员,自2023年6月14日起生效。
邹先生确认,彼与董事会并无意见分歧,且概无其他有关其辞任的事宜须提请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垂注。
董事会谨藉此机会感谢邹先生于任职期间作出的宝贵贡献。
未遵守章程、上市规则及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情况
于邹先生辞任后,本公司暂时未能符合以下规定:
(a)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3.10条的规定,当
中订明上市发行人的董事会必须包括至少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及其中至少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必须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
(b) 上市规则第3.10A条的规定,当中订明发行人所委任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必
须占董事会成员人数至少三分之一;
(c) 上市规则第3.21条的规定,当中订明审核委员会至少要有三名成员,其中
至少一名成员为上市规则第3.10(2)条所规定的具备适当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d) 上市规则第3.25条的规定,当中订明薪酬委员会大部分成员须为独立非执
行董事;
(e) 上市规则第3.27A条的规定,当中订明提名委员会大部分成员须为独立非
执行董事;
(f) 上市规则第19A.18(1)条的规定,当中订明中国发行人至少须有一名独立非
执行董事通常居于香港;
(g) 本公司章程(「章程」)第136条的规定,当中订明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
且无论何时,董事会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成员为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总数不应少于三名,其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具备符合监管要求的适当的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
(h) 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三条的规定,当中订明审核委员会由三名以上的
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多数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必须为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审核委员会主席必须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委员中至少有一名应当是上市规则第3.10(2)条所规定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i)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当中订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由三名以上的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多数;及
(j)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三条的规定,当中订明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
上的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占多数。
为重新遵守章程、上市规则以及审核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细则,董事会现正物色适当人选填补独立非执行董事、审核委员会主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及提名委员会成员的空缺。根据上市规则第3.11、3.23及3.27条,董事会将致力确保在切实可行情况下(惟无论如何须自邹先生辞任生效日期起计三个月内)尽快委任适当人选。本公司将适时另行刊发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