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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 就建设本公司总部、研发中心及厂房订立施工总承包合同

2022-06-15 00:00:00

于2021年9月30日及2022年6月15日,本公司与承包商订立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总价为人民币157,500,000元,内容有关建设本公司位于中国江苏苏州工业园区星塘街以东,江韵路以北的总部、研发中心及厂房。

第一份施工总承包合同独立计算并不构成上市规则第14.06条项下的本公司须予披露交易。然而,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当合併计算施工总承包合同项下的相关代价如同于12个月期间内完成签订的一项交易,订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按合併基准)超过5%但低于25%。因此,订立施工总承包合同(按合併基准)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所列的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