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达丰设备服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日期为2021年12月6日的公告(「谅解备忘录公告」),内容有关本公司与IFSCapitalLimited(「IFS」,与本公司合称「订约方」)建议成立一间合营公司(「合营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塔式起重机融资服务,故订立无法律约束力的谅解备忘录(「谅解备忘录」)。除本公告另有界定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谅解备忘录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于本公告日期,订约方仍未订立任何具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以成立合营公司。
本公司与对方已同意终止谅解备忘录,并已停止商议相关潜在交易。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认为,根据本集团目前的业务计划,终止相关交易是适当的决定,但仍期待于未来有机会合作营商。董事会认为,终止谅解备忘录对本集团目前的业务经营及财务状况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