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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向多名供应商采购机器的须予披露交易

2021-08-27 00:00:00

采购机器

于2021年8月27日,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江苏恒兴茂分别独立与三名不同的供应商订立采购机器的采购协议,价格分别为人民币107.5百万元(相当于约129.12百万港元)、人民币143.7百万元(相当于约172.55百万港元)及人民币73.6百万元(相当于约88.42百万港元)。

上市规则之涵义

考虑到本集团在各采购协议日期前12个月期间内,与相关供应商完成了与本次采购性质类似的一系列机器采购,由于与各供应商的本次采购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单独或与之前的采购综合计算)超过5%但少于25%,根据上市规则,与各供应商的采购均构成本公司与相关供应商的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之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