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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 认购结构性存款

2021-07-29 00:00:00

认购存款

于2021年2月8日,达丰设备服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于本集团的一般库务管理过程中认购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大华银行(中国)」)提呈的两笔结构性存款(「存款」),其概要如下:

(1)一笔本金额为人民币100百万元的结构性存款及存款期为2021年2月8日至2021年5月10日共91日(「存款A」),存款A已到期;及

(2)一笔本金额为人民币100百万元的结构性存款及存款期为2021年2月8日至2021年8月6日共179日(「存款B」),其于本公告日期仍然有效。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存款由同一间银行提供且性质相似,故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4.22条计算相关百分比率时,有关存款的交易(「交易」)将被合併计算。由于存款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合计超过5%,但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25%,故交易合计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有关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