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Nayuki Holdings Limited 奈雪的茶控股有限公司(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股份代号:2150) 更换公司秘书、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及授权代表 奈雪的茶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董事会(「董事会」)宣布,何燕群女士(「何女士」)已辞任下列职务︰(i)本公司联席公司秘书(「联席公司秘书」);(ii)香港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根据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第16部在香港接收法律程序文件和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 19.05(2)条在香港代本公司接收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统称「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及 (iii)根据上市规则第3.05条的本公司授权代表(「授权代表」),自2024年7月1日起生效。 何女士已确认与董事会及本公司并无意见分歧,亦无其他有关其辞任的事宜须敦请本公司股东垂注。 何女士辞任后,另一名联席公司秘书史超女士(「史女士」)将担任本公司唯一公司秘书。 史女士亦已自2024年7月1日起获委任为授权代表,并将连同赵林先生(董事会董事长(「董事长」、本公司执行董事及另一名授权代表)履行上市规则第3.05条项下授权代表的职务。 –1–自本公司股份于2021年6月30日(「上市日期」)在联交所上市开始,史女士已在另一名联席公司秘书刘准羽女士(「刘女士」)协助下,履行联席公司秘书的职务。于2022年6月22日,由于刘女士辞任,本公司委任何女士替代刘女士。刘女士及何女士均符合上市规则 第3.28条及第8.17条之规定。于上市日期起计三年期间,史女士已对上市规则及上市规则 第3.28条定义之相关经验有良好理解,并有能力独立履行本公司之公司秘书职务。联交 所亦已确认,根据上市规则第3.28条及第8.17条,史女士符合资格担任本公司的公司秘书。 董事会进一步宣布,翁美仪女士(「翁女士」)已获委任为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 史女士及翁女士的履历详情载列如下: 史超女士于2021年2月5日获委任为本公司的联席公司秘书之一。史女士于2019年1月加入本集团及担任企业融资及法务部的副主任。自2017年11月至2019年1月,史女士任职于宝能百货零售有限公司,最后职位为高级法律经理。自2014年2月至2017年11月,史女士任职于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最后职位为法律顾问。 史女士于2007年7月获得中央民族大学法学与经济学士学位及于2012年7月获得中央民族大学经济法硕士学位。史女士亦于2012年3月获得里昂第三大学的国际及欧洲法研究生文凭。史女士于2010年3月通过中国国家司法考试并获得法律专业资格。史女士亦于2017年 7月自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获得基金从业资格证书。 –2–翁美仪女士为方圆企业服务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之总监。彼于处理上市公司之公司秘书、企业管治及合规事务方面拥有逾二十年经验。彼曾于多家联交所上市之公司出任多项高级公司秘书职务,亦曾担任若干联交所上市公司的公司秘书或联席公司秘书。彼目前于数间联交所上市公司担任公司秘书或联席公司秘书。彼为香港公司治理公会及英国特许公司治理公会的资深会士,彼于香港城市大学取得会计学文学士学位以及语言及法律文学硕士学位,亦于伦敦大学取得法律学士学位。 董事会谨借此机会感谢何女士于任期内为本公司作出之宝贵贡献,并热烈欢迎史女士及翁女士获任新职。 承董事会命奈雪的茶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赵林先生深圳,2024年7月1日于本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赵林先生、彭心女士及邓彬先生;非执行董事魏国兴先生及马焱俊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刘异伟先生、张蕊女士及谢永明先生。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