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须予披露交易之
补充公告
兹提述奈雪的茶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合称「本集团」)日期为2022年12月5日之公告以及2022年12月19日之补充公告(合称「先前公告」),内容有关投资事项。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先前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董事会谨此向股东提供有关投资事项的额外资料。
关于股东协议约定之业绩指标
依照股东协议之约定,当目标集团在业绩考核期任意年度满足以下业绩指标(「业绩指标」)的前提下,目标集团会考虑启动上市计划:
本公司进行上市前调整以及承担回购义务亦以目标集团在业绩考核期任意年度满足业绩指标为前提。对于本公司、管理层股东以及目标集团的员工持股计划以外的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而言,其要求本公司进行上市前调整以及承担回购义务的前提是目标集团于2025、2026或2027年任意年度满足业绩指标;对于管理层股东以及目标集团的员工持股计划而言,其要求本公司进行上市前调整以及承担回购义务的前提是目标集团于2026、2027或2028年任意年度满足业绩指标。
按照股东协议的约定,回购义务最早可能于2026年获触发,亦可能于此后年度获触发,或不会触发。本公司全力支持目标集团的上市计划并意图通过上市前调整推动目标集团上市。如出现因本公司的原因导致目标集团的上市计划受阻,本公司将会尽力执行上市前调整以促成目标集团的上市计划。
本公司谨此强调,业绩指标仅构成推动目标集团上市的参考标准之一,不应被视作对目标集团未来业绩的展望、预测、指引或保证,也不会被用于评判目标集团未来业绩之优劣。业绩指标不构成上市规则下之保证盈利。如获目标公司全体股东同意,目标公司亦可随时调整业绩指标。
有关回购义务之上市规则涵义
诚如先前公告所披露,如本公司未在纠正期内进行上市前调整,本公司将承担回购义务。回购义务项下的回购价格将根据下列公式计算:
回购义务项下的回购价格=目标公司股东(本公司除外)的初始投资成本*(1+担任目标公司股东最长期限*约定年单利收益率8%)
在本公司须最大限度地承担回购义务的极端情况下,回购义务项下的回购价格上限(「回购价格上限」)预计将为约人民币950.89百万元。有关回购价格上限(不论按单独基准或与投资事项对价合併计算)的所有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均低于25%。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回购义务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
先前公告所载全部其他资料及内容均维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