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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的公告

2019-07-30 00:00:00

本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之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18条而作出。

中国联塑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为「本集团」)之董事会(「董事会」)谨此知会其股东(「股东」),于2019年7月30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作为担保人)及其全资附属公司中国联塑财务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与(其中包括)九名贷款人以及九名获授权牵头安排人兼账簿管理人订立一项融资协议(「融资协议」),内容有关金额相当于900,000,000美元的双币银团定期贷款及循环信贷融资,利率为伦敦同业拆借利率╱香港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加每年1.60%,用于一般企业用途(包括本集团现有财务负债的再融资)。融资协议项下的最后到期日为首次动用当日48个月后的日期。

根据融资协议,倘黄联禧先生(「黄先生」,为本公司主席、执行董事及控股股东)及其家族成员共同不拥有或不再直接或间接拥有(且并无抵押)本公司已发行股本至少51%的实益股权(占至少51%的表决权),则:

(a)融资协议项下之一名贷款人无责任为根据融资协议作出之贷款出资;及

(b)倘融资协议下的大多数贷款人发出指示,则融资协议项下之总承担可能会遭取消,且根据融资协议作出之贷款连同应计利息及其他有关融资协议的融资文件项下之所有其他应计款项可能宣佈到期并须予支付。

于本公告日期,黄先生及其家族成员遵守上述(其中包括)实益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数约68.49%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