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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公告- 有关 订立合营协议及 可能租赁若干地块的业务更新

2019-03-28 00:00:00

本公告乃由本公司自愿作出,以知会其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有关本集团最新业务更新及发展动向。兹提述本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刊发的公告,内容有关可能成立一间合营公司及可能租赁若干地块。

订立合营协议

于2019年3月28日,领尚商城(本公司的非全资附属公司)与合营伙伴订立合营协议,以进一步订立合营企业(即合营公司)的条款及条件。于本公告日期,根据合营协议,领尚商城拥有合营公司的60%权益,而合营伙伴则拥有40%权益;及(其中包括)(i)合营公司的初始资本承担总额87,500,000美元须根据订约方的股权百分比按比例出资;及(ii)本公司须就领尚商城及合营公司的若干责任向合营伙伴提供担保。合营公司拟继续作为本公司的非全资附属公司入账,并在达成若干条件及遵守缅甸当地法律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则及法规的情况下订立租赁协议作为该项目(于缅甸为主要为商业、办公室、批发及零售物业以及相关设施、楼宇及固定装置进行建设及营运的项目)的一部分。

可能租赁若干地块

于若干条件达成后并在遵守缅甸当地法律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则及法规的情况下,合营公司、该等业主、领尚商城与合营伙伴将订立租赁协议,据此,合营公司将自该等业主获取该项目项下相关地块初始为期50年的租赁权,并可按土地权授权书所载在缅甸投资委员会可能批准的情况下续期两次,每次连续10年,总租金为44,000,000美元。

上市规则涵义

由于合营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的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均低于5%,故合营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不构成须予公佈交易(定义见上市规则)。根据上市规则第14A.09(1)条,合营公司为本公司的非重大附属公司。由于领尚商城现时拥有合营公司的60%权益,而合营伙伴则拥有40%权益,故合营伙伴为本公司非重大附属公司的主要股东。因此,儘管合营伙伴于合营公司中拥有权益,根据上市规则第14A.09条,合营伙伴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概不被视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签立合营协议不构成本公司的关连交易。

就该等业主、合营伙伴、领尚商城与合营公司可能订立的租赁协议而言,本公司将重新评估有关各方的关係(包括当签立该等租赁协议时合营公司是否仍然属非重大附属公司),并于租赁协议订立后遵守有关租赁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的适用上市规则规定。

于2019年3月28日,董事会已批准合营协议及相关交易,而董事会已确认合营协议及相关交易的条款属公平合理,按一般或更佳商业条款于本集团的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订立,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由于订立租赁协议未必一定会落实,故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本公司或于适当时候就租赁协议作进一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