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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的公告

2021-07-15 00:00:00

本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18条而作出。

中国联塑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为「本集团」)之董事会(「董事会」)谨此知会其股东(「股东」),于2021年7月15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作为担保人)及其全资附属公司中国联塑财务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借款人」)与(其中包括)五名贷款人以及五名获授权牵头安排人兼账簿管理人订立一项融资协议(「融资协议」),内容有关金额相当于550,000,000美元的双币银团定期贷款及循环信贷融资(其后可增至最多相当于700,000,000美元),利率为伦敦同业拆借利率╱香港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加每年1.40%,用于本集团一般企业目的及若干绿色项目(包括本集团现有财务负债的再融资)。融资协议的到期日(「原定到期日」)为(a)融资协议的首次动用日期及(b)其中一项定期融资的可用期结束当日(以较早者为准)起计满48个月当日,惟原定到期日可根据融资协议的条款及条件进一步延长12个月。

根据融资协议,倘黄联禧先生(「黄先生」,为本公司主席、执行董事及控股股东)及其家族成员共同不拥有或不再拥有(且并无抵押)本公司已发行股本至少51%的直接或间接实益股权(占至少51%的表决权),则:

(a)融资协议各贷款人无责任为融资协议项下任何贷款出资;及

(b)倘融资协议下的大多数贷款人发出指示,则融资协议项下之总承担可能会遭取消,且根据融资协议作出之贷款连同应计利息及其他有关融资协议的融资文件项下之所有其他应计款项可能宣佈到期并须予支付。

于本公告日期,黄先生及其家族成员遵守上述(其中包括)实益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约68.49%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