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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及13.51B(2)条更新董事资料

2021-09-28 00:00:00

本公告乃由汇森家居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2)条及13.51B(2)条刊发。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已获本公司执行董事曾明先生(于其任期内曾分别任中商投汇森家居集团有限公司(「中商投汇森」)及赣州帆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赣州帆顺」)的董事)的通知,表示中商投汇森的营业执照于2021年6月30日被吊销(「吊销」),乃因其并无根据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法律及法规进行年检;而赣州帆顺的营业执照于2021年4月20日注销,乃因上述公司于该日注销(「注销」)。据曾先生告知,有关注销乃由于股东决定终止赣州帆顺的业务营运。

中商投汇森2015年1月在中国注册成立为有限责任公司,于吊销营业执照前的主要从事销售家具产品。据曾先生告知,中商投汇森并无实质性经营,并于紧接其营业执照遭吊销前终止任何业务营运。

赣州帆顺于2017年7月在中国注册成立为有限责任公司,于注销公司前的主要业务为房地产开发及销售。

曾先生确认,中商投汇森及赣州帆顺在分别遭吊销及注销前均具有偿债能力,曾先生亦确认,于本公告日期,概无对中商投汇森及赣州帆顺提出的申索且其并不知悉有任何因吊销及注销而面临的威胁及潜在申索。

本公告乃由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B(2)条的规定作出,以报告有关曾先生的资料变动。曾先生已向董事会确认,除本公告所披露者外,概无有关其其他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13.51(2)(v)条的规定予以披露,彼亦不知悉任何其他事宜须敦请本公司股东垂注。

诚如本公告所披露,根据曾先生所提供的资料,董事会并无有关吊销及注销的进一步资料。由于吊销及注销并不涉及本集团,故董事会认为吊销及注销事宜不会影响本集团的业务及营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