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主要及关连交易提供财务资助

2021-12-24 00:00:00

于2021年12月16日,厦门鸿孚及厦门融银与该银行订立融资协议,据此,该银行同意分别向厦门鸿孚提供最高人民币400,000,000元及向厦门融银提供最高人民币900,000,000元的贷款融资,为期一年。于2021年12月23日,本公司(作为担保人)与该银行签订担保协议,据此,本公司同意以该银行为受益人提供担保,以担保厦门鸿孚及厦门融银于各自融资协议项下的还款责任。本公司订立担保协议主要是为了确保福信集团将持续为本公司境内贷款提供担保。

于2021年12月23日,福信集团与本公司订立反担保协议,据此,福信集团将就本公司于担保协议项下可能承担的所有责任及义务提供反担保。

于2021年12月23日,鑑于本公司提供担保,本公司与借款人订立担保服务协议,据此,各借款人须分别向本公司支付担保费。

上市规则之涵义

厦门鸿孚及厦门融银为福信集团之附属公司,而福信集团为一间由本公司控股股东黄女士拥有51.03%权益的公司。因此,厦门鸿孚、厦门融银及福信集团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之联繫人,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

由于参考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有关协议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25%但所有该等比率均低于100%,根据上市规则第14及14A章,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之主要及关连交易,且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及14A章的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一般资料

本公司将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供独立股东考虑及以投票方式酌情批准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

就此,本公司将委任独立财务顾问,以就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发表意见。

载有(其中包括)(i)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的进一步详情;(ii)独立董事委员会致独立股东的推荐建议函件;(iii)独立财务顾问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的意见函件;(iv)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资料;及(v)召开股东特别大会的通告的通函,预计将于2022年1月10日或前后寄发予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