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超盈国际控股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的公告

2017-11-02 08:16:00

本公告乃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而作出。

融资协议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日,本公司(作为担保方)、借款方(均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银行及代理订立融资协议,据此,银行同意向借款方提供银团贷款。

银团贷款由2,000,000,000港元等值多元货币的定期贷款及循环信贷融资构成,其中定期贷款於首次提取日期42个月後到期。

融资协议规定(其中包括)卢先生须於所有时候:

(i)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至少30%且该等已发行股本应始终为无抵押;

(ii) 作为本公司单一最大股东;

(iii) 担任本公司董事会主席;及

(iv) 於借款方、担保方及重大附属公司的管理及业务上持续拥有控制权。

於本公告日期,卢先生为本公司董事会主席、执行董事及控股股东,持有640,500,000股股份的直接及间接权益,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61.79%,为本公司单一最大股东。

如卢先生违反其任何上述特定履约契诺,借款方需於代理向借款人发出通告日期起计21日内(或借款方与代理可能协定的有关较长期限)悉数提前归还银团贷款及与之有关的累计利息及其他所有金额。

银团贷款将首先用於偿还本集团本金额为858,000,000港元的未偿还银团贷款,而於悉数偿还有关贷款後,将用於拨付本集团的资本开支及一般公司需要,包括但不限於本集团於海外的运作。

股东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务须注意,银团贷款受制於若干先决条件得以满足,因此,提取银团贷款未必会进行。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释义

在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代理」指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为银团贷款的代理

「银行」指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邦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恒生银行有限公司、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及大华银行有限公司,作为融资协议的原贷款方,均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

「董事会」指董事会

「借款方」指本公司於香港或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的七间有限责任全资附属公司,为融资协议借款方的统称

「本公司」指超盈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2111),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控股股东」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融资协议」指本公司、借款方、银行及代理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日就银团贷款订立的融资协议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担保方」指本公司及任何根据融资协议的条款及条件成为额外担保方的本公司附属公司

「港元」指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重大附属公司」指(a) 担保方任何附属公司:

(i) 其资产账面值(综合,倘适用)相等於或高於本集团综合总资产账面值5%;或

(ii) 其收益(综合,倘适用)相等於或高於本集团综合收益(按整体计算)5%;或

(iii) 其除息税前经营溢利(综合,倘适用)相等於或高於本集团除息税前综合经营溢利(按整体计算)5%;或

(b) 於编制本集团财务报表日期後成为本集团成员公司并符合上述(a)段任何条件的担保方任何附属公司;或

(c) 於交付所需财务报表前,获转让另一附属公司(紧接该转让前为重大附属公司)绝大部分资产的担保方任何附属公司

「卢先生」指卢煜光先生,本公司主席、执行董事及控股股东,於本公告日期持有640,500,000股股份的直接及间接权益,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61.79%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银团贷款」指银行向借款方授出2,000,000,000港元等值多元货币短期贷款及循环信贷融资,受融资协议的条款及条件所规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