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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东莞超盈、东莞润信与东莞质品之间所订立销售协议之条款及修订其年度上限

2021-06-30 00:00:00

订立补充协议及修订年度上限

兹提述有关(其中包括)东莞超盈(或东莞超盈指定的本集团任何公司)及东莞润信(或东莞润信指定的本集团任何公司)(作为供应商)与东莞质品(作为买方)之间所订立销售协议之公告,该销售协议乃有关销售弹性织物面料、弹性织带、蕾丝、印花及绣花,销售年期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四日至二零二二年五月三日止为期三年。

鉴于东莞超盈及东莞润信向东莞质品销售产品之销售额超出预期,且为了可更灵活地满足订约方之业务需要,董事会欣然宣佈,东莞超盈、东莞润信与东莞质品于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订立补充协议,据此,(i)东莞质品可指定东莞质品集团任何公司向东莞超盈(或东莞超盈指定的本集团任何公司)购买弹性织物面料、蕾丝、印花及绣花,以及向东莞润信(或东莞润信指定的本集团任何公司)购买弹性织带;及(ii)二零二一年年度上限及二零二二年年度上限分别修订为人民币110百万元(相等于约132.0百万港元)及人民币50百万元(相等于约60.0百万港元)。

除上述根据补充协议对销售协议作出修订外,销售协议之所有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上市规则之涵义

于本公告日期,东莞质品由卢太太(卢先生的配偶、吴先生的妹妹及卢立彬先生的母亲)、郑女士(执行董事及张先生的配偶)、吴俊杰先生(吴先生的儿子)及卢灿平先生(卢先生的姪儿)分别拥有40%、40%、10%及10%之股权。因此,东莞质品为卢先生、张先生、吴先生、郑女士及卢立彬先生各自的联繫人士,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07条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而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销售协议(经补充协议补充)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根据上市规则第14A.54(1)条,本公司在对销售协议的年度上限作出任何变更后,仍须重新遵守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如适用)。

由于补充协议涉及之适用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超过0.1%但低于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补充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须遵守申报、公告及年度审阅规定,惟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