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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收购目标公司的80%股权

2021-03-10 00:00:00

收购事项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2021年3月10日,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第一物业北京(作为买方)、目标公司、白丁先生、大连春晖及卖方订立股权转让协议,据此,买方已同意向卖方收购目标公司的80%股权,总代价为人民币93,200,160元。

于完成后,本公司将间接持有目标公司80%股权。目标公司将成为本公司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而目标公司的财务业绩将併入本集团财务业绩。

九华山收购事项

于2020年12月8日,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第一物业安徽与卖方订立股权转让协议,据此,第一物业安徽同意收购,而卖方同意出售九华山深绿的49%股权,代价为零。于九华山收购事项前,九华山深绿由本集团及卖方分别拥有51%及49%权益。于九华山收购事项完成后,九华山深绿将成为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上市规则涵义

九华山收购事项

卖方为九华山深绿的主要股东。由于九华山深绿于最近财年的资产、盈利及收益规模测试比率均少于5%,故九华山深绿根据上市规则第14A.09(1)(b)条被视为本公司非重大附属公司。因此,卖方不被视为本公司关连人士,故九华山收购事项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并不构成本公司一项关连交易。

由于有关九华山收购事项的所有适用百分比率按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均少于5%,故九华山收购事项(单独计算而言)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并不构成本公司一项须予披露交易。

收购事项

鉴于卖方为九华山深绿(本公司非重大附属公司)的主要股东,卖方不视为本公司关连人士,故收购事项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并不构成本公司一项关连交易。

由于九华山收购事项及收购事项均由本集团与(其中包括)卖方订立,两者组成12个月内期间进行的一系列交易,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就计算相关百分比率而言,收购事项须与九华山收购事项合併计算。由于收购事项(与九华山收购事项合併后)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按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高于5%但低于25%,故收购事项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构成本公司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