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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B(2) AND 13.51(2)(H) 条作出之公告

2022-03-17 00:00:00

本公告由德利机械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B(2)及13.51(2)(h)条而作出。

兹提述联交所于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七日刊发的监管通讯(「监管通讯」),其中包括对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罗子璘先生(「罗先生」)之公开谴责。罗先生为国盛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227)(「国盛投资」)前独立非执行董事,因其在其担任国盛投资董事期间违反上市规则第3.08条及以上市规则附录五B表格所载形式向联交所作出的声明和承诺而被联交所上市委员会(「上市委员会」)公开谴责(「纪律行动」)。国盛投资为联交所上市公司,而罗先生于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至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一八日期间担任国盛投资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其董事会审核委员会主席,薪酬委员会成员及提名委员会成员。有关公开谴责的背景以及罗先生就国盛投资于其财务状况倒退时收购某些资产事宜违反上市规则的进一步资料载于监管通讯。罗先生已获上市委员会指示参加15小时有关监管及法律主题(包括上市规则合规性)的培训。

董事会(罗先生除外)已审阅监管通讯(及其所提述的纪律行动声明)以及纪律行动的影响。董事会(罗先生除外)认为罗先生仍适合担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原因如下:

1.监管通讯所载的调查结果及结论并无说明罗先生不适合担任香港上市公司的董事;

2.监管通讯所载事件不涉及罗先生的任何不诚实、欺诈或诚信问题;

3.作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罗先生并无参与国盛投资的业务营运,亦无参与导致违反上市规则的资产收购;及

4.罗先生已确认将参与所需培训,以应对监管通讯(及其所提述的纪律行动声明)所载的公开谴责。

董事会(罗先生除外)认为,监管通讯(及其所提述的纪律行动声明)所载的公开谴责对本集团的业务营运并无重大不利影响。罗先生已向本公司确认,除本公告所披露者外,概无与彼有关的其他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条至第13.51(2)(v)条的规定予以披露,且彼并不知悉任何其他事项须提请本公司股东垂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