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及董事委员会变更
董事会宣佈,柯女士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五日起获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以及审核委员会成员。
遵守上市规则第3.10(1)、3.10A及3.21条之规定
于上文所载委任柯女士后,本公司拥有五名执行董事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因此,本公司已遵守(i)上市规则第3.10(1)及3.10A条有关董事会组成之规定及(ii)上市规则第3.21条有关审核委员会组成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