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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科技投资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2017-12-05 12:12:00

兹通告海航科技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星期四)下午二时三十分,假座香港湾仔骆克道188号兆安中心23楼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并在认为适当时通过以下决议案作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动议

(i) 批准、确认及追认海航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海航科技」)与海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海航科技集团」)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日,关於委任海航科技为海航科技集团的顾问并提供谘询服务的委任协议,於会前提交标有「A」并由会议主席简签的委任协议书副本,以供识别,据此拟进行的交易以及一切相关的该等事宜;

(ii) 批准根据委任协议拟定的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财政年度各年度上限(定义见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五日发出之通函);及

(iii) 授权本公司董事代表本公司於彼等全权酌情认为就履行授权及据此拟进行交易及╱或使之全面生效而言属必要、适当或权宜之情况下,进行一切有关进一步行动及事宜以及签署、盖印、签立、完成及交付所有该等文件。」

注册办事处:P.O. Box 309Ugland HouseGrand CaymanKY 1-1104Cayman Islands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香港中环康乐广场8 号交易广场二期5 楼505–507 室

附注:

1. 本公司股东名册将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星期一)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登记,期间不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出席股东特别大会的资格,所有填妥的过户表格连同有关股票须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或之前送交本公司在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十七楼1712–1716号舖。

2. 凡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及投票的每位股东均有权委任一位或以上代表出席并代其投票表决。受委托之代表无须一定是本公司股东。

3.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授权签署该表格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的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必须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最迟须於举行股东特别大会或续会(视情况而定)开始时间四十八小时前送达方为有效。

4.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并不会妨碍本公司股东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5.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39(4)条,除股东特别大会主席以诚实信用的原则做出决定,容许纯粹有关程序或行政事宜的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外,股东特别大会上,股东所作的任何表决必须以投票方式进行。本公司则将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5)条指定的方式公布投票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