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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 出售销售股份

2021-04-23 00:00:00

该协议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卖方(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与买方订立该协议,据此,卖方已有条件同意出售且买方已有条件同意收购销售股份(相当于目标公司股本约11.22%),总代价为人民币120,000,000元。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该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涉及上市规则第14.07条所载一项或多项适用比率超逾5%但低于25%,该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申报及公告规定。

出售事项须待该协议所载若干先决条件达成后方可作实。因此,出售事项不一定付诸实行。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