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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克斯国际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2018-12-10 17:41:00

兹通告奥克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星期四)上

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中环德辅道中19号环球大厦1703–1704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

别大会」),藉以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修订与否)以下决议案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 「动议

(a) 批准、确认及追认二零一八年补充协议(定义见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十二月

十一日之通函(「通函」),其注有「A」字样之副本已提呈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简签以

资识别)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包括(其中包括)将二零一六年框架协议(定义见

通函)之期限延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将二零一六年框架协议项下拟进

行之交易於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及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止年度之相关年度上限分别修订为人民币30.0百万元及人民币47.7百万元,

以及将经修订二零一六年框架协议(定义见通函)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於截至二零二

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度上限设定为人民币55.6百万元);及

(b) 授权由董事会授权之任何董事或任何其他人士作出其绝对酌情认为就执行二零一

八年补充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或相关之所有交易及其他事项而言属必要、适宜或

权宜之所有行动、事项、契约、文件及事宜,豁免遵守及╱或同意修订或补充其

– 1 –

认为就执行二零一八年补充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或相关之所有交易及其他事项而

言性质并不重大及不属必要、适宜或权宜之任何二零一八年补充协议条文,并落

实或执行本决议案所述之任何其他事宜。」

(2) 「动议

(a) 批准、确认及追认二零一八年框架协议一(定义见通函,其注有「B」字样之副本已

提呈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

(b) 批准二零一八年框架协议一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於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的年度

上限分别为人民币300,000元、人民币3,700,000元及人民币3,700,000元;及

(c) 授权由董事会授权之任何董事或任何其他人士作出其绝对酌情认为就执行二零一

八年框架协议一及其项下拟进行或相关之所有交易及其他事项而言属必要、适宜

或权宜之所有行动、事项、契约、文件及事宜,豁免遵守及╱或同意修订或补充

其认为就执行二零一八年框架协议一及其项下拟进行或相关之所有交易及其他事

项而言性质并不重大及不属必要、适宜或权宜之任何二零一八年框架协议一条

文,并落实或执行本决议案所述之任何其他事宜。」

(3) 「动议

(a) 批准、确认及追认二零一八年框架协议二(定义见通函,其注有「C」字样之副本已

提呈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

(b) 批准二零一八年框架协议二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於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的年度

上限分别为人民币40,000元、人民币400,000元及人民币400,000元;及

– 2 –

(c) 授权由董事会授权之任何董事或任何其他人士作出其绝对酌情认为就执行二零一

八年框架协议二及其项下拟进行或相关之所有交易及其他事项而言属必要、适宜

或权宜之所有行动、事项、契约、文件及事宜,豁免遵守及╱或同意修订或补充

其认为就执行二零一八年框架协议二及其项下拟进行或相关之所有交易及其他事

项而言性质并不重大及不属必要、适宜或权宜之任何二零一八年框架协议二条

文,并落实或执行本决议案所述之任何其他事宜。」

承董事会命

奥克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郑江

香港,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注册办事处:

Clifton House

75 Fort Street

P.O. Box 1350

Grand Cayman KY1-1108

Cayman Islands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夏慤道18号

海富中心一座

5楼506B室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大会及於会上投票的本公司任何股东,均有权委派另一名人士作为其受委代表,代其出席

大会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随附股东特别大会适用的代表委任表格。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签署表格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

有),须於股东特别大会或该大会之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不少於48小时前(即於二零一

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星期二)上午十一时正(香港时间)或之前)送交本公司的香港股份登记分处卓佳证

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

3.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本公司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表决或进行有

关投票。在此情况下,委任代表的文据将被视为撤销论。

– 3 –

4. 如属任何股份的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名有关联名持有人均可亲身或由受委代表就该等股份投票,犹

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然而,如超过一名有关联名持有人出席任何大会,则仅排名首位的持有人(不

论亲身或由受委代表出席)所作投票方获接纳,其他联名持有人的投票概不受理。就此而言,排名先後

以联名持有人於本公司股东名册的排名次序为准。

5. 凡有权投一票以上的本公司股东毋须(如以投票方式表决)尽投其票,亦毋须以同一方式尽投其票。

6. 决议案将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7. 本公司将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星期三)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星期四)(首尾两天包括在

内)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不会办理任何股份过户,以确定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

投票的股东资格。本公司股份的未登记持有人应保证随附相关股票的所有股份转让文件必须不迟於二

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星期二)下午四时正送达本公司香港股份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进行

登记,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能符合资格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

於本通告日期,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郑江先生、陈汉淇先生、陈华娟女士及沈国英女士;

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潘昭国先生、鲍小丰先生及娄爱东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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