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奥克斯国际 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举行的股东特别大会的 投票表决结果

2018-04-27 17:33:00

奥克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举行的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上,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39(4)条,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四月十日的股东特别大会通告(「通告」)所载的建议决议案以本公司股东(「股东」)按股数投票方式表决正式通过。

股东特别大会之决议案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普通决议案 股份实际投票数目

(概约)(%)

赞成 反对

批准、确认及追认框架服务协议(定义见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四月十日之通函)、其项 60,804,139(100%) 0(0%)

下拟进行之交易以及宁波奥克斯物业根据框架服务协议於截至二零一九年、二零二零年及

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各年分别应向宁波明州医院收取之费用预计最高总额

人民币21,000,000元、人民币26,000,000元及人民币27,000,000元;并授权由董事会授权之

任何本公司董事(「董事」)或任何其他人士作出其绝对酌情认为就执行框架服务协议及其

项下拟进行或相关之所有交易及其他事项而言属必要、适宜或权宜之行动、事项、契约、

文件及事宜,豁免遵守及╱或同意修订或补充其认为就执行框架服务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

或相关之所有交易及其他事项而言性质并不重大及不属必要、适宜或权宜之框架服务协议

条文,并落实或执行本决议案所述之任何其他事宜。

附注:

(a) 由於多於50%之票数赞成上文所载决议案,故上文所载决议案已获正式通过为本公司之普通决议案。

(b) 於股东特别大会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份(「股份」)总数为374,984,000股。

(c) 郑坚江先生、泽惠有限公司及汇日控股有限公司以及彼等各自之联系人於股东特别大会日期在219,950,000股股份中拥有权益,根据上市规则规定须及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四月十日之通函所述已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框架服务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持续关连交易放弃表决。

(d) 赋予持有人权利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就建议决议案表决的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155,034,000股。

(e) 概无股份赋予持有人权利出席股东特别大会但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40条所载於会上放弃表决赞成建议决议案。

(f) 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於股东特别大会担任监票人,负责点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