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通告 奥克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星期五)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皇后大道中15号置地广场告罗士打大厦9楼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藉以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修订与否)以下决议案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动 议
(a) 批准、确认及追认宁波奥克斯物业(作为供应商)与宁波明州医院(为其本身及其不时附属公司的利益之受托人,作为客户)於二零一八年二月十四日就宁波奥克斯物业向宁波明州医院及╱或其不时附属公司提供物业保洁、运送及其他辅助服务订立将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一日至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生效之框架服务协议(「框架服务协议」)(注有「A」字样的副本已呈交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签署以资识别)、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以及宁波奥克斯物业根据框架服务协议於截至二零一九年、二零二零年及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分别应向宁波明州医院及╱或其不时附属公司收取之费用预计最高总额人民币21,000,000元、人民币26,000,000元及人民币27,000,000元;及
(b) 授权由董事会授权之任何董事或任何其他人士作出其绝对酌情认为就执行框架服务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或相关之所有交易及其他事项而言属必要、适宜或权宜之行动、事项、契约、文件及事宜,豁免遵守及╱或同意修订或补充其认为就执行框架服务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或相关之所有交易及其他事项而言性质并不重大及不属必要、适宜或权宜之框架服务协议条文,并落实或执行本决议案所述之任何其他事宜。」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大会及於会上投票的本公司任何股东,均有权委派另一名人士作为其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随附股东特别大会适用的代表委任表格。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签署表格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 件(如有),须於股东特别大会(即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星期三)上午十一时正(香港时间)或之前)或该大会之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不少於48小时前送交本公司的香港股份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
3.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本公司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表决或进行有关投票。在此情况下,委任代表的文据将被视为撤销论。
4. 如属任何股份的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名有关联名持有人均可亲身或由受委代表就该等股份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然而,如超过一名有关联名持有人出席任何大会,则仅排名首位的持有人(不论亲身或由受委代表出席)所作投票方获接纳,其他联名持有人的投票概不受理。就此而言,排名先後以联名持有人於本公司股东名册的排名次序为准。
5. 凡有权投一票以上的本公司股东毋须(如以投票方式表决)尽投其票,亦毋须以同一方式尽投其票。
6. 决议案将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7. 本公司将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星期二)至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星期五)(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不会办理任何股份过户,以确定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股东资格。本公司股份的未登记持有人应保证随附相关股票的所有股份转让文件必须不迟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星期一)下午四时送达本公司香港股 份 登 记 分 处 卓 佳 证 券 登 记 有 限 公 司 进 行 登 记,地 址 为 香 港 皇 后 大 道 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能符合资格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