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一般授权配售新股份
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日交易时段後,本公司与配售代理订立配售协议,据此,配售代理已同意按尽力基准向不少於六名承配人配售最多60,000,000 股配售股份,配售价为每股配售股份0.91 港元。
配售价较(i)股份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日(即配售协议日期及厘定配售事项条款日期)在联交所所报收市价每股1.11 港元折让约18.02%;及(ii) 股份於截至最後交易日(包括该日)止最後五个交易日在联交所所报平均收市价每股1.118 港元折让约18.60%。
配售事项须待联交所批准配售股份上市及买卖後方告落实。本公司将向上市委员会申请批准配售股份上市及买卖。
配售股份将根据於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九日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上向董事授出的一般授权配发及发行。
假设根据配售事项悉数配售60,000,000股配售股份,本公司於扣除配售佣金以及其他费用及开支後将收取的所得款项净额将约为53,900,000港元。本公司拟将所得款项净额用於补充其营运资金及於合适机会出现时拨付潜在投资或收购。於本公告日期,本集团尚未物色到特定投资或收购目标。
配售事项之完成须受配售协议所载先决条件及终止事项所规限。由於配售事项未必会进行,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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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售协议
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日交易时段後,本公司与配售代理订立配售协议,以向不少於六名承配人配售本公司将发行的新股份,有关详情载列如下。
日期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日交易时段後
订约方
(1) 本公司,作为发行人
(2) 中新证券有限公司,作为配售代理
配售股份数目
根据配售协议,配售代理已同意按尽力基准配售最多60,000,000股新股份,总面值为600,000港元,相当於(i)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现有已发行股本约19.05%;及(ii) 本公司经配发及发行配售股份而扩大後的已发行股本约16.00%(假设除配发及发行配售股份外,本公司已发行股本自本公告日期至配售事项完成期间概无变动)。
配售价
每股配售股份的配售价为0.91 港元,较:
(i) 股份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日(即配售协议日期及厘定配售事项条款当日)於联交所所报收市价每股1.11 港元折让约18.02%;及
(ii) 股份於截至最後交易日(包括该日)止最後五个交易日在联交所所报平均收市价每股1.118 港元折让约18.60%。
配售价乃经本公司与配售代理参考股份的近期市价後公平磋商协定。
经扣除配售佣金以及其他费用及开支後,净配售价估计约为每股配售股份0.90 港元。
配售代理
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所深知、全悉及确信,配售代理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且与彼等概无关连。
承配人
预期配售股份将配售予不少於六名承配人,彼等均为专业、机构或其他投资者。
承配人(及(如相关)彼等之最终实益拥有人)须独立於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任何关连人士,且与彼等概无关连或并非与彼等一致行动(定义见收购守则)。预期於紧随配售事项完成後,概无承配人将成为本公司之主要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
配售股份之权利及地位
配售股份一经发行及缴足,彼此之间及与於完成日期之所有其他已发行股份将在所有方面均享有相同地位。
出售及禁售限制
配售股份不受配售协议条款下任何禁售或其他出售限制所规限。
完成配售事项之先决条件
配售事项须待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或同意批准全部配售股份上市及买卖後,方告完成。於本公告日期,上述先决条件尚未达成。
倘上述条件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八日或配售代理可能协定之较後日期前未能达成,则配售协议订约方就配售事项之所有权利、义务及责任即告终止及完结,且概无订约方可向任何其他订约方就配售事项提出任何申索,惟先前违反本协议者除外。
完成配售事项
配售事项将於上述完成配售事项之先决条件获达成後第五个营业日中午十二时正完成。
本公司将於配售事项完成後另行刊发公告。
终止配售协议
倘於完成日期或之前任何时间:
(a) 配售代理合理认为,自配售协议日期起,国家或国际金融、政治或经济状况或税务或外汇管制出现任何变动,且很可能对配售事项之完成造成重大影响;或
(b) 配售代理获悉配售协议所载任何声明及保证出现任何重大违反情况,或於配售协议日期或之後及於完成日期前发生的任何事件或出现的任何情况,倘於配售协议日期前发生或出现将导致任何有关声明及保证在任何重大方面失实或不正确,或本公司严重违反配售协议的任何其他条文;或
(c) 股份暂停买卖超过连续七个交易日,惟因配售事项导致之任何股份暂停买卖则除外;或
(d) 因完成日期前任何时间发生特殊金融状况或其他情况,联交所对股份或证券买卖普遍实施任何禁令、暂停或重大限制措施,
则配售代理与本公司协商後(以此乃合理可行为限)可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终止配售协议而毋须向本公司负责,惟有关通知须於完成日期前接获。
一般资料
配发及发行新股份的授权
本公司已获授权根据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九日举行的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由股东授出的一般授权(「一般授权」)配发及发行最多62,996,800股新股份。自授出日期至本公告日期,董事尚未行使一般授权以配发及发行任何新股份,因此,根据一般授权可供配发及发行的新股份数目为62,996,800 股。由於配售股份将根据一般授权尚未使用的部分发行,故毋须经股东批准。
申请上市
本公司将向上市委员会申请批准配售股份上市及买卖。
有关本集团的资料
本公司为投资控股公司。其主要营运附属公司的业务活动包括於香港经营会所式娱乐业务及於中国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进行配售事项的理由及所得款项用途
董事认为,从资本市场集资以提升本公司的资本基础符合本公司的利益。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配售协议的条款(包括配售价)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假设配售股份已根据配售事项获悉数配售:
(i) 配售事项所得款项总额估计约为54,600,000 港元;及
(ii) 经扣除相关配售佣金、专业费用及所有相关开支後,所得款项净额估计约为53,900,000 港元。
本公司拟将所得款项净额用於补充其营运资金及於合适机会出现时拨付潜在投资或收购。於本公告日期,本集团尚未物色到特定投资或收购目标,而本集团亦无订立任何意向书、协议或类似安排。
过去十二个月进行的集资活动
本公司概无於本公告日期前十二个月期间进行任何股本集资活动。
配售事项导致的股权变动
於(i) 於本公告日期;及(ii) 紧随配售事项完成後(假设配售股份根据配售事项获悉数配售,而本公司股本及股权架构除发行配售股份外於本公告日期至配售事项完成当日期间并无其他变动),本公司的股权架构载列如下。股东应注意,情况(ii)的分析仅供说明用途。
於本公告日期 紧随配售事项
(附注2) 完成後(附注3)
股份数目 % 股份数目 %
关连人士
汇日控股有限公司
(附注1) 219,950,000 69.83 219,950,000 58.66
公众人士
承配人 – – 60,000,000 16.00
其他公众股东 95,034,000 30.17 95,034,000 25.34
95,034,000 30.17 155,034,000 41.34
314,984,000 100.00 374,984,000 100.00
附注:
(1) 汇日控股有限公司为持有219,950,000股股份之控股股东。汇日控股有限公司由泽惠有限公司控制90% ,泽惠有限公司由本公司主席及执行董事郑江先生之兄弟郑坚江先生全资拥有。
(2) 所示资料乃根据直至本公告日期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之相关股东权益披露(视情况而定)而作出。
(3) 所示资料乃根据假设由本公告日期至配售事项完成期间,本公司之股本及股权架构除配发及发行配售股份外并无其他变动。
配售事项之完成须受配售协议所载先决条件及终止事项所规限。由於配售事项未必会进行,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证劵时务请审慎行事。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指董事会
「营业日」指香港银行一般开放营业之任何日子(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及任何其他公众假期及於上午九时正至中午十二时正期间任何时间香港悬挂或仍然悬挂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讯号,且於中午十二时正之时或之前尚未落下或终止之任何日子)
「本公司」指奥克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完成日期」指达成配售协议列明的条件後第五个营业日
「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控股股东」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现时的附属公司之统称
「港元」指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最後交易日」指二零一七年七月七日,即配售协议日期前股份之最後交易日
「上市委员会」指联交所上市委员会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承配人」指由配售代理促成认购任何配售股份的任何人士或实体
「配售代理」指中新证券有限公司,可从事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第1类(证券交易)及第2 类(期货合约交易)受规管活动的持牌法团
「配售协议」指本公司与配售代理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七月十日的配售协议
「配售价」指每股配售股份0.91 港元
「配售股份」指根据配售事项将予配售合共最多60,000,000 股新股份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证监会」指香港法例第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 港元的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购守则」指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
「%」指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