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智康集团有限公司(「 本公司」)谨此提述其日期为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二日有关刘绍基先生(「 刘先生」) 之公告。本公告所用定义与该公告所用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司明白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何时刊发其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研讯程序报告存在不确定情况。 在此情况下,本公司已审慎考虑: (i)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二日证监会所公佈之资料;及(ii)刘先生向本公司提供之资料,并达致下列见解。
鑑于:
(a) 刘先生之特定背景、专业性、独立性、经验及多元化观点与角度;
(b) 彼担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之任期;
(c) 彼对本公司之正面贡献及彼于整个在任期内履职表现之纪录;及
(d) 有关彼担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是否合适妥当之其他相关资料,包括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研讯程序所涉及之特定情况,以及, 特别是( 但不限于) 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并无取消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资格之决定及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研讯程序所牵涉之事件乃发生于二零一四年且看似属一次性事故,
本公司认为继续聘用刘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兼本公司审核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主席仍然符合其最佳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