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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L)及13.51B(2)条更新董事资料

2022-01-04 00:00:00

本公佈乃由时计宝投资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2)(l)及13.51B(2)条而作出,内容有关变更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蔡浩仁先生(「蔡先生」)之资料。

蔡先生已知会董事(「董事」)会(「董事会」),于2021年11月8日举行的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高等法院」)聆讯中,高等法院命令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香港法例第32章)对久康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久康」,蔡先生担任其独立非执行董事)进行清盘(「清盘令」)。清盘令乃于2021年4月13日提交清盘呈请(随后于2021年8月20日修订并重新提交)后作出,提交清盘呈请的理由为(其中包括)久康结欠呈请人久康向呈请人发行之债券之未偿还本金额连同应计利息,而久康无偿债能力,无法偿还其债务。破产管理署署长于2021年11月8日获委任为久康之临时清盘人。

根据公开资料,久康为一间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于2002年11月13日在联交所主板上市,并于2021年5月28日退市。蔡先生于2020年3月5日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并随后于2021年3月5日辞任其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久康之主要业务主要包括:(i)商品、化工产品及石油产品贸易;(ii)开采及销售原油;(iii)租赁投资物业;及(iv)放债、证券经纪及资产管理业务。蔡先生确认,彼并不知悉已经或将会因有关程序而有任何对彼提出之现有或潜在申索。

由于清盘令乃于蔡先生不再担任久康独立非执行董事后十二个月内对久康发出,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l)及13.51B(2)条,清盘令构成本公司须予披露之事件。除上文所载根据蔡先生所提供资料而披露者外,董事会并无有关清盘令之进一步资料。由于清盘令并无涉及本集团,因此董事会认为清盘令并未亦不会对本集团业务及营运产生任何影响。

本公司乃遵照上市规则第13.51B(2)条之规定作出本公告,以汇报与蔡先生有关之资料变更。蔡先生已向本公司确认,除本公告所披露者外,并无其他与彼有关之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13.51(2)(v)条之规定披露,彼亦并不知悉有任何其他事项需要本公司股东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