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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之公佈

2019-12-20 00:00:00

本公佈乃卡宾服饰有限公司(「本公司」)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 第13.18条而作出。

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卡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卡宾中国」) 接纳由香港一家持牌银行(「该银行」) 授出之有关一笔总金额为350,000,000港元之三年期贷款融资(「该笔融资」) 之融资函件(「融资函件」) 。

根据融资函件, 倘该笔融资下任何款项尚未偿还, 卡宾中国须促使(其中包括) 本公司之控股股东及执行董事杨紫明先生保留其于本公司之股权以令(i)其于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之有效权益将不少于40%; 及(ii)其将继续有权行使或控制行使不少于51%之本公司投票权。 违反上述承诺可能构成该笔融资项下之违约事项, 因此卡宾中国应付或结欠该银行之全部款项(包括本金及利息) 应立即到期并支付。

于本公佈日期, 杨紫明先生于约60.61%之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拥有权益。

倘上述责任持续存在, 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第13.21条于其后年度及中期报告中作出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