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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恒智集团有限公司及ILLUSTRIOUS SUCCESS LIMITED之须予披露交易之溢利保证之更新资料

2020-01-17 00:00:00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七月四日、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五日、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二零一八年九月四日及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之公告(「该等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收购Illustrious Success Limited(「Illustrious」) 50%已发行股本及恒智集团有限公司(「恒智」,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恒智集团」) 25%股权之溢利保证。除另有指明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有关ILLUSTRIOUS SUCCESS LIMITED之溢利保证

诚如该等公告所披露, Illustrious卖方、担保人及本公司已协定,由于Illustrious溢利保证未获达成,故Illustrious卖方应向本公司支付的货币补偿金额人民币5,919,000元须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及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均分两期支付。

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 Illustrious卖方已妥为向本公司支付首期金额为人民币2,960,000元。

有关恒智集团有限公司之溢利保证

诚如该等公告所披露,于二零一九年,本公司数次试图联络及询问恒智卖方及恒吉热力的相关个人,以要求提供恒吉热力经审核财务报表,但该等尝试均无任何收穫。自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之公告刊发以来,并无取得任何重大进展。

由于恒吉热力(恒智集团的主要营运集团公司)为一家于中国成立的公司,董事会获建议更全面审视于各个不同相关司法权区对恒智卖方及╱或恒吉热力提出索偿之裨益。因此,董事会亦将向中国法律顾问寻求法律意见,以就恒吉热力提供截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经审核财务报表向恒智卖方及╱或直接向于中国的恒吉热力提起任何法律诉讼。

董事会预期将于二零二零年二月底自中国法律顾问取得法律意见,并将视乎中国法律意见于二零二零年三月底在最适当之司法权区对恒智卖方及╱或恒吉热力采取最佳行动。

就此而言,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候就根据恒智协议执行其权利的进展情况另行刊发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