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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收购联营公司之82%股权

2021-04-19 00:00:00

于二零二零年十月十日,买方(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卖方订立收购协议,据此,根据收购协议之条款及条件,买方已同意收购而卖方已同意出售目标公司之股权,现金代价为人民币56,550,000元(相当于约67,294,500港元)。完成已于签订收购协议时进行。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收购协议项下交易之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收购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