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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恒智集团有限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之溢利保证之更新资料

2020-11-02 00:00:00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五日、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二零一八年九月四日、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七日、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日及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六日之公告(「该等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收购恒智集团有限公司(「恒智」) 25%股权之溢利保证。除另有指明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该等公告所披露,为应对恒智卖方违反恒智协议,董事会已决议行使本公司之权利,以注销可换股债券及针对恒智卖方强制执行2,500股恒智股份的股份质押(「恒智股份质押」)。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已采取行动以强制执行恒智股份质押,并知会恒智卖方有关事项,惟须待完成相关登记及备案要求后,方可作实。为了收回本公司根据恒智协议有权令恒智卖方有责任支付之补偿,本公司及买方(作为原告人)已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日针对恒智卖方(作为被告人)在香港高等法院展开法律诉讼,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恒智卖方因违反恒智协议项下交付恒吉热力之经审核财务报表之责任及未能提供恒智溢利保证获达成的证据或证明而应付之现金补偿。

本公司将适时就执行恒智股份质押及针对恒智卖方之法律诉讼的进展作出进一步公告。